姜某某诉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服行政决定案
【基本案情】
姜某某于1993年1月从通化县西江镇政府民政办调入通化县长白山三宝补品厂任副厂长工作,一直到1998年通化县长白山三宝补品厂破产改制,姜某某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7月间,姜某某向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申请,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的过程中,将姜某某被聘用为合同制干部的时间(1996年6月5日)认定为其参加工作时间,对此姜某某认为应按1993年1月开始计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2019年7月16日,姜某某将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社局对姜某某作出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通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须以职工原始档案的记载为依据。由于部门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职工档案记载不全,致使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很难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会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重新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本案中,由于三宝补品厂倒闭,时间跨度大等原因,姜某某未能提供其他原始材料,只能提供当时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同事的证言等证据,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且经当时的通化县移民办、通化县人事局等部门的确认,能够证实原告姜某某于1993年开始参加工作的事实。据此,被告应结合档案材料和上述证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行政审核职能,重新作出审核决定。本案最终通过行政判决书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本案中,姜某某因为工作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等原因,致使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很难确认,但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实事求的角度出发,撤销了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认定结论,维护了广大群众职工的权益,该判决的宣告,不仅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了退休人权益,也通过判例的方式,宣告了相关类型案件的权益保障方式与实现途径,通过判例和行政案例宣传等方式,促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倒查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更好的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蔡宏超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2 16: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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