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章亮、陈贵春与通化县果松镇南岔村民委员会
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公示 购买 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范围
裁判要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该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买方已给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进行管理。因部分经济组织成员有异议,对同时转让的数份买卖合同分别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全部买卖合同均无效。部分买卖合同的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仲裁裁决,并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该部分买方取得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十几年后才向本院起诉,要求将所购买的林木变更登记在其名下,然而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法律未赋予法院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的权利,故虽然案情相同,由于当事人不积极行使诉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应当引起法律人的思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02年南岔村修建水泥路,经过村支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形式讨论通过,以出售村集体栽植的人工林的方式筹集修建款,并进行公示。高章亮、陈贵春二人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人工林落叶松四块共计1018米(历家沟西坡3.3亩,历家沟东坡3.67公顷,李福和山头36.6亩,历家沟掌西坡1.23公顷),二人交付价款,南岔村委会出具转账据,并将四块集体林照交给二人。2006年4月10日,南岔村部分村民以南岔村委会为被申请人,高章亮、陈贵春为第三人,对林木买卖合同效力向通化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通农合裁字[2006]20号裁决书,裁决南岔村委会在2002年与高章亮、陈贵春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并告知如不服裁决,在接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高章亮、陈贵春未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吉0521民初1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高章亮、陈贵春的起诉。宣判后,高章亮、陈贵春提出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吉05民终9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化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通农合裁字[2006]20号裁决书,裁决南岔村委会在2002年与高章亮、陈贵春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无效,高章亮、陈贵春未在告知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未赋予法院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的权利,故虽然案情相同,由于当事人不积极行使诉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高章亮、陈贵春本次提起的买卖合同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通化县人民法院 迟晓海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2 16:50:28
访问次数: